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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法名案|熊孩子的图片是摄影作品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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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高阳、邓佳欢主张权利的涉案文章《追气球的熊孩子》是根据高阳、邓佳欢策划实施的放飞气球拍摄地球的活动撰写的,其中有对此次活动策划实施具体过程、主人公心理体验和感受等方面的具体描写,讲述了一个年轻人追求梦想的纪实故事,而不是仅简单地提出了一个创意,属于对创意、活动、心理体验等的表达。合一公司等四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文章抄袭了其他作品。故即便在该文章创作之前已经存在放飞气球拍摄地球的创意,也不影响该文章具有独创性,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故本院对合一公司等四被告认为该文章仅是在外国新闻基础上的模仿和借鉴,没有独创性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尽管在涉案文章发表时署名为NIKO EDWARDS &Green D,不是高阳、邓佳欢的中文姓名,但该文章发表在高阳的微信公众号中,合一公司也是与高阳联系拍摄事宜的,高阳在发给合一公司涉案文章及相关资料时对其与邓佳欢进行了介绍,并附有两人的照片,再加上高阳、邓佳欢随后又对涉案文章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合一公司等四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文章不是高阳、邓佳欢创作的,故综合上述事实,可以确认涉案文章是由高阳、邓佳欢创作,高阳、邓佳欢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第(十三)项规定,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和摄制权都属于演绎权,改编、摄制行为都属于演绎行为,改编、摄制之后形成的作品都是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在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又创作出了新的表达,该新的表达与原作品的表达融为一体形成的新作品。在该新作品中既有演绎者新创作出来的表达,同时也能识别出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基于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理,如果一个作品仅使用了另一个作品中的思想、事实等,并未保留有另一个作品的基本表达,那么该作品就不是另一个作品的演绎作品,创作该作品的行为就不是对另一个作品的演绎行为。因此,在判断一个作品是否侵害了另一个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等演绎权时,首先需要找出两个作品中相同的内容,再判断该相同的内容在另一个作品中属于独创性表达还是属于思想、事实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如果该相同的内容是另一个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那么未经许可使用该独创性表达就侵害了作者的演绎权。相反,如果该相同的内容仅是另一个作品中的思想、事实等,那么该作品则不属于另一个作品的演绎作品,也不会侵害另一个作品作者的演绎权。在判断主张权利的作品与被控侵权的作品中相同的内容到底是前者中的表达还是思想时,需要结合具体的作品内容、作品类型等进行具体分析。对于纪实类文学作品而言,由于其既具有纪实性特点,又具有文学性、故事性特征,往往是在所发生的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文学创作,讲述一个事实与情节相结合的故事。因此,在这类作品中,一方面需要注意识别哪些是事实,将事实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另一方面还需要从文学作品的角度分析哪些是受保护的表达,哪些是不受保护的思想。一般而言,文学作品主要是利用所设置的具体人物以及人物之间的具体关系、所刻画的人物具体特征、在人物之间所展开的故事情节等表现思想情感,故具体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具体关系、人物具体特征及在人物之间展开的具体故事情节一般情况下属于文学作品中的表达。人物及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特征往往都是通过具体故事情节来刻画和描述的,而故事情节又往往都是围绕人物为中心展开的,人物及人物之间的关系与具体的故事情节往往是相互融合,形成表现思想情感的整体表达,故具体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具体关系、人物具体特征及具体故事情节等融合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整体内容也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学作品中的表达。在判断一个作品是否使用了另一个作品的表达、是否构成侵权时,除需要对具体人物、人物之间的具体关系、具体故事情节等分别比对外,还需要对人物及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所融合而成的整体内容进行整体比对、综合判断。需要指出的是,作品中设置的单纯、抽象的人物身份、人物关系、人物特征,比如文学作品中设置的中学生的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同学关系、人物男女性别特征等,如果未通过故事情节加以刻画,则会因不够具体而不具有独创性或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故事情节中,也可能会因某些故事情节所叙述的事件属于客观事实,或不具有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如果在表达某一思想时,根据人们的通常认识,一般都会出现或者必须描述的场景,则会发生思想与表达的混同,该种场景描述同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即著作权法中的“场景原则”。

本案中,高阳、邓佳欢认为合一公司等四被告的广告视频侵害了其文字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本院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及上述著作权法原理,对高阳、邓佳欢列举的17处内容(详见附件)从两者是否相同或实质性近似、是否属于事实、属于思想还是表达等方面分析如下:第1处,两者作品名称均为《追气球的熊孩子》。作品名称是对作品主题的高度概括,集中反映了作品的思想内容,一般情况下应当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两个作品名称一致,不必然得出两个作品表达实质性近似的结论。第2处、第4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人物特征。高阳、邓佳欢文字作品中对人物的设置仅为主人公是一男一女的少年,以及在叙述气球升空准备活动时提及两个孩子数学烂成渣,并未交代两个主人公之间的关系,在之后的筹备、气球升空、寻找气球等故事发展中也未凸显女主人公的形象,故在该文字作品中,人物的特征、人物设置比较抽象,并未随着故事的开展进行具体刻画。这种较为抽象的人物设置仍然属于思想范畴,不能因为高阳、邓佳欢在文字作品中设置了主人公是一男一女的少年、两个孩子数学成绩不好,就不允许别人在作品中设置同样的角色。在广告视频中,除了主人公是一男一女的少年外,之后的故事情节发展一直围绕着两个主人公展开,男女主人公的形象随着故事情节的展开得以详细地刻画。广告视频在描述男主人公人物特征时,尽管从中可以推知其数学不好,但在具体表达上并未使用与文字作品实质性近似的方式。综上,从两个作品对人物的设置及刻画上,广告视频与文字作品一致的地方仅仅为主人公是一男一女的少年这一抽象的特征。第56789111213151617处具体的情节及展开在两个作品中并不相同或实质性近似,或者其中的少量相似点仍属于思想范畴。第5处,文字作品描述的是在筹备过程中,因为有种种困难,所以决定扩大团队,有了四个伙伴的加入。而广告视频中则是两个人在准备计划时加入了陌陌天文学小组。第6处,文字作品中描述的是团队的一些筹备工作,团队成员帮着制作设备、购置材料。而广告视频则是陌陌天文学小组中的网友你一言我一语的出谋划策,网友送来气球升空手稿、GPS。第7处,文字作品描述的是长辈们对这个想法的嘲笑、不支持。而广告视频中则是在陌陌天文学小组中,网友们你一言我一语时,有的网友说了些风凉话。第8处,文字作品描述的是在第一次发射因设备过重失败后,对所有设备进行了遗弃。而广告视频中并无与此相似的内容。在广告视频的脚本中有一句“去除不必要的各种配件,来减轻重量”,但该句话也是在发射之前说的一句话,与文字作品描述的情节发展并不一致。第9处,文字作品描述的是气球急速上升九分钟后,GPS坐标固定在无名码头。而广告视频描述的是气球升空几分钟后成功地消失在他们的视线之外。广告视频的脚本表述的是“气球升空三分钟后,就成功的消失在北京的雾霾里了”。第11处,文字作品描述寻找气球时,团队成员开着车,爬山涉水,非常辛苦,描写了路旁的树丛。而广告视频则是男女主人公两人一路走过桥梁、农田、河流、山丘、沙漠、树林。两者尽管都写到了山、水、树,但两者的具体表达差异较大,且在野外寻找气球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写到这些内容,也应当属于必要场景。第12处,文字作品描述的是寻找气球时行程远、团队辛苦,求助当地居民也无效果。而广告视频描述的是两人在寻找气球的过程中加入了陌陌小组寻求帮助,于是有人让两人搭上了驴车、摩托车、汽车,在网友的帮助下两人最后达到了目的地。第13处,在文字作品中,主人公在第一天寻找失败后,使用该句话表达自己的心情和感受。而在广告视频中,该句话是在找到气球时对之前过程的一个总结。两者的作用和意义不同,所处的情节也不同。第15处,两个作品尽管都表达了找到气球和相机时激动、喜悦的心情,但在具体表达上是不同的,而找到气球和相机时有激动、喜悦的心情也应当属于该类作品中的必要场景。第16处,两个作品尽管都表达了第一时间将消息传达出去这个意思,但在具体的情节展开上差异很大,文字作品是主人公第一时间将信息回馈给了团队,团队成员同样开心,而广告视频是男主人公第一时间将一幅幅照片发在了陌陌天文学兴趣小组里,让朋友们一起分享这个好消息。第17处,属于两个作品揭示的主题,两者无论在主题本身上还是在表达上完全不同。文字作品揭示的主题是只要有梦就不会怕丢人,表达的是敢于追梦。而广告视频揭示的主题是追梦需要有志趣相投的伙伴一起完成,表达的是伙伴携手的重要性。第31014处,尽管都有相似之处,但该相似之处过于简单,无法体现独创性,或者属于情节描述中存在的客观事实。第3处,在主人公就此事件达成共识这个情节中,两个作品除了都是男主人公向女主人公提出想法这一点相同外,其他情节描述差异极大,而该相同之处过于简单,体现不出独创性。第1014处,两个作品提到了气球飞到了300公里之外、在稻田里找到了气球。该两处属于情节描述中存在的客观事实,且该相同之处也过于简单,不足以构成有独创性的情节,不能因为文字作品中描述了气球飞行了300公里飞到了稻田里,就不允许其他作品中也描述同样的事实。综上,就高阳、邓佳欢列举出的上述内容而言,有的内容在两个作品中并不属于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表达。有的内容在高阳、邓佳欢的文字作品中本身就是思想或事实,或者过于简单,无法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便广告视频中使用了这些内容,也不属于对文字作品的演绎行为。从两个作品整体上来看,两者一致的地方其实就是利用升空的气球上的相机拍摄地球的创意,以及提出想法、筹备、气球升空、寻找气球和相机、找到气球和相机这一高度概括的活动主线,而该两个方面均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作品的表达。综上所述,无论从高阳、邓佳欢列举的具体内容来看,还是从两个作品的整体来看,广告视频及脚本均未使用文字作品的基本表达,两者的相似主要体现在思想上,故涉案广告视频及脚本不是涉案文字作品的演绎作品,合一公司等四被告并未侵犯高阳、邓佳欢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作品构成的实质性要件。尽管著作权法对不同类型的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程度高低有所区别,但作为作品的实质性要件,独创性却是所有作品的必要条件,摄影作品也不例外。所谓独创性,一方面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来源于自己的智力贡献,而不是抄袭自他人或来源于公有领域,另一方面必须是智力创作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体现了作者个人的判断、选择和个性。对于摄影作品而言,作者能够发挥其智力创造性之处主要在于作品的拍摄过程以及后期的影像处理为作者留下了展示其个性的空间。在拍摄过程中,作者可以自行把握拍摄时机、精心选择和安排拍摄对象、根据想要达到的效果选择拍摄角度和距离以及自由运用光线、色彩、明暗等各种拍摄元素。在后期影像处理过程中,作者可以自由运用各种软硬件设备让图像呈现出其所期待的特殊效果。该拍摄过程和后期处理过程就是作者的创作过程,是作者充分运用其智力的过程,能充分体现作者个人的判断、选择和个性,使摄影作品具有了独创性。本案中,判断高阳、邓佳欢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摄影作品,必须经过上述作品独创性的检验,需要从该图片的形成过程进行考察。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图片的形成过程为高阳、邓佳欢放飞气球后,气球上固定的相机自动录制了一段视频,高阳、邓佳欢从该视频中截取了一帧画面,然后将该帧画面上的一个竖状阴影去掉。庭审中,法庭询问将相机放置在气球上有什么特殊考虑时,高阳、邓佳欢除了答复目的在于固定气球外,也并未指出与创作相关的特殊考虑因素,因此在气球放飞之前除了有一个拍摄创意以及固定气球的体力劳动外,并未有证据显示高阳、邓佳欢有创作摄影作品所需要的智力创作因素的投入。在气球升空后,对于气球的飞行以及相机的录制,已经无法人为操控,完全处于一种气球任意自由飞行和相机自动录制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拍摄对象的选择,拍摄时机的把握,拍摄角度和距离的调整,光线、色彩、明暗等各种拍摄元素的运用,已经无从谈起,基本没有人的智力因素介入,拍摄出来的结果不是源自人的创作行为,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从相机自动录制的一段视频中截取一帧画面并去掉一个竖状阴影,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高阳、邓佳欢的判断和选择,但该种判断和选择仍然不足以使该图片成为摄影作品,理由如下:第一,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未对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高低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能据此理解为只要有了一点人为的选择因素就一概足以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就成为了创作行为,而仍然要考虑该种选择因素对于作品的形成是否起到了实质性作用和意义。例如,被拍摄对象在摄影师拍摄的多张照片中选择一张自己最喜爱的照片,被拍摄对象的该选择行为并不能被理解为创作行为,不能认为因为有了被拍摄对象的选择,被选择的照片就成为了被拍摄对象创作的作品。同理,涉案视频是相机自动录制形成的,高阳、邓佳欢在该视频中选择了一帧画面的行为对于该画面的形成作用有限,达不到独创性要求,故该选择行为不是创作行为,不能产生作品。高阳、邓佳欢选择一帧画面后,其后期处理也仅仅为将一个竖状阴影去掉,除此之外,画面的整体结构、元素、色调等并未有实质性改变,未呈现出不同于视频中那一帧画面的特殊效果,仍然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第二,摄影作品和录像制品分别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邻接权客体。根据一般理解,摄影作品作为作品是有独创性的,而录像制品作为邻接权的客体则是没有独创性的。录像制品作为一段连续的影像,在本身无独创性的情况下,如果从中截取一帧静态的画面就变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摄影作品,显然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从该理解出发,在本案中,相机自动录制的涉案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但如果从该视频中截取的涉案一帧静态画面却构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摄影作品,同样在逻辑上存在无法理解的矛盾,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与制品的区分逻辑。第三,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邻接权客体中,与影像相关的主要是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电影作品)、录像制品,但从人们的通常认识来看,摄影作品与电影作品、录像制品在形成方法、形成过程、呈现方式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分别属于不同的文化产品形态,且著作权法也是分别对它们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因此摄影作品与电影作品、录像制品无论从人们的通常认识上还是从法律规定上,均有应予区别的界限。电影作品、录像制品通常呈现为连续的动态画面,当将该连续的动态画面一帧一帧分离出来形成一帧一帧静态的画面时,该静态画面在性质上仍然应当被理解为是电影作品、录像制品的画面和内容,而不是摄影作品,否则摄影作品与电影作品、录像制品就无法被区分。因此,从本案无独创性的视频的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出来的涉案一帧静态画面仍然应当是该视频的画面和内容,而不是独立于该视频之外的摄影作品。综上,高阳、邓佳欢本案主张权利的图片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高阳、邓佳欢主张合一公司等四被告侵害了其对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高阳、邓佳欢认为合一公司等四被告侵害了其对文字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以及对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起诉意见,及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三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阳、原告邓佳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71元,由原告高阳、邓佳欢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李自柱

            崔树磊

               

 

二〇一六 十二 二十八

 

                                   

 

 

附件


原告作品

被告脚本及广告视频

标题

1

追气球的熊孩子

追气球的熊孩子

人物

2

主人公为两名少年,一男一女,男主人公叫NIKO,女主人公叫GreenD(外号小明)。

主人公为两名少年,一男一女,男主人公叫尼古拉,热爱天文,女主人公叫小文,热爱拍照。

 

 

 

 

3

男主人公萌生拍摄地球的想法,女主人公与男主人公一拍即合。

男主人公提出在空中给地球拍照的想法,女主人公与男主人公一拍即合。

4

俩数学烂成渣的熊孩子

尼古拉除了天文与双节棍的制造方法是学霸外,其他课程一律是学渣。

5

决定再扩大团队,有了PANDASeverus、以及HANGMichael加入。

两人开始准备一个共同的计划,加入陌陌的天文学小组。

6

筹备计划中的各项工作,制作设备,购置材料。

群组中有人提供帮助,出谋划策:气象气球升空计划手稿,GPS等。

7

在筹备过程中我们被打击,被嘲笑于这个想法的提出。

对于用气球悬挂相机拍摄地球照片的方法,也有说风凉话的。

8

由于设备总重过重,气球气量未充足的原因……我们不得将所有设备遗弃,只剩相机与GPS

去除不必要的各种配件,来减轻重量。

9

气球成功的急速上升,九分钟后气球的坐标固定在无名码头。

气球在升空三分钟后,就成功的消失在北京的雾霾里了。

10

烈日下搜索、炙烤1小时,反复检查设备,GPS突然跳转到了距离我们所在城市三百公里外的地方。

GPS充电后,出发寻找气球相机的坐标,2小时后,气球已经在三百公里以外了。

11

众人开始寻找气球,穿越树林,跋山涉水。

两人在路上寻找,穿过树林,趟过河流、穿过沙漠。

12

驱车三百多公里,单日里程近六百公里,车里累趴的搭档。求助当地居民。

小文和尼古拉加入陌陌其他小组求救。两个人开始搭车。火车上的两个人。牛车上的两个人。哈雷摩托车队后座上的两个人。Lexus车主的帮助。

13

微弱讯号……失联过、绝望过、无助过、到最后的复活。

经历失联,有信号,再失联。

14

在水稻田中搜寻中发现了气球

在稻田的稻草人上发现相机

15

那在梦里无数次出现的画面,就在眼前内心甚是激动。

屏住呼吸,终于看到期待已久的画面。

16

第一时间将信息回馈给团队,那一晚,我们同样开心。

尼古拉赶紧在第一时间,将一张张照片,发在陌陌飞行器兴趣群组里,让朋友们一起分享这个好消息。

17

证明了,只要有梦,再大也不会怕丢人……我们实现了,所谓不可思议的计划,就是,我们儿时对着天空时的幻想。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梦想再大,但一个人的能力终归有限,需要有志趣相投的伙伴一起携手完成。向前的路,满眼看到的都是未知和挑战,但终能看到一个不一样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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